让公共图书馆溢满书香味儿
周荣光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这对于我国进一步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该法第29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法规范公共图书馆的商业经营活动,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我看来,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仅可以促进全民阅读,更好地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能助力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传承和弘扬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人类文明成果,进一步弘扬和坚定文化自信意识。但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公共图书馆缺乏盈利渠道,而财政拨款又有限,有一些图书馆甚至处于入不敷出的局面,因此,还发生了一些公共图书馆选择走商业化道路,进行创收的情况;甚至有的图书馆让企业冠名图书馆的大楼、馆舍,或将有限的活动空间、场地出租给商家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毫无疑问,我认为这种“创收”做法,严重背离了公共图书馆应有的本质属性,侵害了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方面的基本利益。公共图书馆不同于私人图书馆,其场地、图书都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公共图书馆将原本就有限的场地、空间出租给商业机构进行经营,被商业化侵蚀,意味着公共文化资源遭到了侵占,市民的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由于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资源遭到侵占、滥用,就导致其降低了服务质量,满足不了市民的阅读需求,还有可能会造成读者的流失,使公共图书馆沦为摆设,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其后果的严重性不应忽视。我觉得公共性、公益性,是公共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是公共图书馆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个不需要争议的原则问题。
因此,我认为以立法形式明确禁止公共图书馆将设施设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是对部分公共图书馆商业化的一种纠正,是让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资源重新用于公共服务,归社会公共所有、享有,是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公益性本质属性的回归。所以,公共图书馆理当拒绝商业化,惟此,才能留住公共图书馆应有的书香气味,守护好社会的文化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