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民阅读”立法打造“书香中国”
吴学安
        2017年3月31日,《关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正式向社会发布,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这意味着全民阅读立法正在“换挡提速”。
        今年4月23日,我们迎来了第23个“世界读书日”。笔者认为,如今国人的阅读率低,和阅读氛围不浓厚有很大的关系,而营造阅读氛围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法律的介入,从整个民族文化的前景来看,立法推动“全民阅读”不妨一试。一方面,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需要文化精神的及时跟进,否则,就会形成丰盈的物质高地和荒芜的精神洼地的巨大反差,而当文化道德的自觉机制和力量无法完成对接时,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推动。另一方面,“全民阅读”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也符合中国读书国情,不仅需要,而且必要。阅读是使一个国家的文明进程推进加速的特别重要的手段。一个民族如果缺乏阅读的兴趣,肯定要落后于世界文明进程,因此应该提倡阅读,尊重阅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期刊协会副会长聂震宁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近年来,我国的全民阅读数量和质量已有显著提升,但阅读人群不够广、阅读困难群体仍然存在、阅读“碎片化”现象严重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国全民阅读的发展。将“全民阅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可以倡导更健康的阅读习惯,使更多人感受阅读的魅力。
        读书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活动,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兑现公民应该享有的文化权利,为读书创造条件,简而言之,它是为全民阅读服务,而不是强行控制阅读行为。要探讨阅读立法是否可行,首先要搞清楚这项立法的意图。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阅读立法是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呼应。目前国家在公共阅读资源上的投入比较少,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将增加阅读资源上升为国家意志,或是必要之举。事实上,依靠类似的立法推动阅读,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有先例,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另一方面,阅读立法更多的是强调政府为保障国民阅读的权利应该做什么,如怎样解决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时间和阅读条件等,都有望从制度上得以解决。
        但是,阅读不能通过强制来达成,强制的阅读也失去了阅读的价值。而立法所要起到的作用只是给读书创造条件,让想阅读的人有条件阅读,自由的阅读。这才是我们面对“全民阅读”所应秉持的“张弛之道”。政府加大对读书资源的投入,是让民众在阅读上能有更多选择。在“全民阅读”硬件不足、软环境还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用立法手段保障“全民阅读”的权利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
当前:B3(2018年04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