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态受益者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补偿

        生态受益者须通过向生态保护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建立符合湖北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形成“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湖北将围绕构建以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幕阜山区四个生态屏障,长江流域、汉江流域两个水土保持带和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区为主体的“四屏两带一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总体思路,逐步对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生态区域,以及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补偿。
        据了解,目前,湖北省正在引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此外,利用生态保护补偿措施的实施引导贫困人口有序转产转业,在解决贫困人口就业的同时,引导贫困群众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发展“绿色产业”。 (新华社 徐海波)
当前:A2(2018年05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