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
        《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该条例施行以后,对提升连云港市民文明素养和道德品质、传播文明风尚将发挥积极作用,为城市文明树立起“法律品牌”,成为港城一道美丽的“风景线”。下面我们将解读《条例》中五个具有连云港特色的“亮点”。
        亮点一:
        动员全民参与,强化“文明行为促进”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真正取得明显的成效。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条例》的实施;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亮点二:
        建立基本规范,突出港城地方特色

        《条例》第二章从倡导和禁止两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规定。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对文明出行、文明上网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专门对保护该市海洋、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山海相拥的独特自然风貌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将文明行为的要求扩宽至服务行业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要求公共服务单位及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相应的文明规范,维护文明行为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亮点三:
        鼓励表彰先进,彰显港城“道德高度”

        《条例》第三章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明确倡导,从制度上明确对该市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法律条文的设计,以立法的方式对他们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德加以弘扬和推广,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为城市生活树立新的文明标尺,彰显港城的道德高度。
        亮点四:
        强化实施与监督,细化责任和担当

        《条例》第四章对文明行为的实施与监督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劝阻与制止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等内容。为了对公共文明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文明督导员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或交叉重叠问题,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
        亮点五:
        注重社会关切点,让市民生活更美好

        《条例》第二章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条例》对其法律责任原则上不再作重复性规定。但是,对于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当中予以强调和关切。
        例如,该市主城区的养犬扰民问题比较突出,《条例》第十四条从文明养犬的角度出发,从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应当进行束缚和及时清理犬类粪便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当前:B4(2018年09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