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意见》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中央文件具体阐明了这“四个最”的具体含义,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坚定决心。
落实党政同责
创新监管制度
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党中央与国务院于今年2月发布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针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作出的全面系统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安全至上的先进理念,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此次中央出台《意见》再次对于‘四个最’,特别是‘最严肃的问责’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就是让食品安全问题和地方领导干部的责任紧密而扎实地联系起来。好食品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更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勇于担当抓出来的。”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针对事权不清、责任不明、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等问题,《意见》提出要对食品安全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最关键的就是明确监管事权。
根据《意见》规定,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原则上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县两级监管部门配合,也可实行委托监管、指定监管、派驻监管等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敬波分析,食品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政府应该对其负法定责任。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监管不力,说明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有监管失灵或监管不力之嫌。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意见》的出台,让这些不负责的监管行为“晒到阳光下”。
加强评议考核
实现奖惩分明
日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而此次《意见》更明确提出要加强评议考核。
比如,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形包括: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应予问责的情形包括: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以及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春雷认为,《意见》为下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党中央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共治等方面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地,食品监管部门并入市场大监管,在执行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方面,各地党委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不到位、应对乏力等问题。
形成监管合力
开展全程监管
“食品安全责任制既覆盖食品安全工作,也覆盖更广阔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刘俊海说。他解释称,食品安全工作过去曾主要聚焦于食品本身的安全。随着“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理念确立,田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视野。食品行业向上可以追溯到食用农产品、农药、种子等三农问题,向下可以延伸至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保鲜、贮存、运输、销售与餐饮服务等产业。因此,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工作还存在诸多风险敞口,监管孤岛、监管失灵、监管懈怠、监管盲区、监管漏洞与监管真空地带也屡见不鲜。
王敬波则提出,先进国家目前主要都是在进行过程监督,即监督企业的生产过程。终端产品抽查模式是最落后的监管模式,因为这个时候来监管企业已经没用了。而食品安全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处于真空和被动状态,当前的联合监管更多的是以“突击”和“救火”的工作形式展开,尚未形成职业化、专业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刘俊海认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都要引入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一网打尽,纳入食品安全责任制范畴,有助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