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之窗
“奇葩”店名有损城市文明,就该禁用
张立美

    店名、招牌是商家的脸面,但也是城市精神文明的一扇窗口,是城市形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映的是一座城市的文化品位。这决定了商家的店名除了要合法合规之外,还应该要符合公序良俗。

    一直以来,商家为了凸出个性,招揽顾客,往往会选用与众不同、让人耳目一新的店名,这本身是正常的现象,并无不妥。但有一些商家为了能在短时间内提高知名度,引起轰动,往往为店名绞尽脑汁,打起歪主意,使用一些“雷人”、低俗的店名,制造噱头,博人眼球。比如,使用类似于“榴芒一刻”“饭醉团伙”等谐音字词。

    商家使用“奇葩”店名,有悖公序良俗,不仅拉低了城市的文化品味,也饱受社会的诟病。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使用“奇葩”店名,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文字。

    可见,禁止使用“奇葩”店名,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对长期以来使用错误、不法店名现象进行必要的纠正,属于依法执法行为,最终目的是要让商家在店名使用上,回归到法律和道德轨道上来。

    从治本之策上说,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店名申请时要严把审核关,不能等到满大街都是“奇葩”店名时,才着手治理。另一方面,要完善处罚条款,配套处罚机制,为执法、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对擅自改变核准登记名称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奇葩”店名的商家,要予以相应的处罚,不能让这类行为处于零成本状态。同时,也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机制,方便和奖励市民举报“奇葩”店名。商家起店名、设计招牌不能太过任性,必须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当前:B4(2019年06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