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温津贴 蕴含更多“法治因子”
李红军

    夏至已过,天气渐热。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这一“及时雨”,有现实针对性。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然而,虽已制定颁布实施多年,可在有些地方和单位并没有很好地“落地开花”,高温津贴发放仍待法律求解。有的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短斤少两”,不按照国家规定办事,有的则用防暑饮料、防暑用品替代高温津贴。凡此种种,皆是对高温津贴的曲解和误读。因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通知,实质上强调用人单位既要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也要为劳动者供应“绿豆汤”等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同时要注意到,虽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通知,但目前与高温津贴相关的法律保障并不完善,可以参照的主要是2004年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虽已规定惩处措施,但罚款数额低意味着违法成本低、威慑力有限。

    如何让高温津贴中蕴含更多的“法治因子”?深圳市的做法可供借鉴。

    从6月起到10月,深圳市用人单位应当发放高温津贴而未发放的,属违法行为,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将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将被视为违法,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此外,笔者认为,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实施有效监管,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以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等行为进行处罚,以强有力的劳动执法,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降温权、休息权和健康权。工会组织要勇于善于为职工维权,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劳动者也要硬起来,不能“忍气吞声”,拿不到高温津贴,要敢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

当前:A4(2019年06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