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止9种不文明行为

    本报讯(全婧)10月14日,《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云南省曲靖市曲靖会堂举行,对外发布了《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具体内容及颁布实施情况。《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是曲靖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首部法规,对于依法推动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助力曲靖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曲靖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结合曲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曲靖特色,突出了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5条。对单位和个人的文明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界定和规定,就文明行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倡导和鼓励公民6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聚焦社会和广大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对突出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文明丧葬祭扫、不文明旅游行为、不文明经营行为、不文明就医行为等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明令禁止并明确了违反禁令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B1(2019年10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