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教育惩戒权,任重而道远
李洪嵩

    现在的孩子难管,是不少家长、教师的一句老生常谈。确实,一些从小娇生惯养的孩子上学后,也会把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习惯带到学校,与学校的教学管理要求格格不入,因而呈现出学生难管的现象。

    我们知道,学校、班级是一个集体,在一个集体内,个体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要在不损害其他成员的前提下才能存在。我们要培养的孩子,当然不是毫无自主意识的“小绵羊”,但也需要具备集体主义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教育者应该以鼓励、引导为主,但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孩子,在说服教育效果不佳时,采取适度的惩戒也是必要的。

    教育惩戒,由来已久。过去教书先生用戒尺打学生手心,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一是通过痛感,发挥警示作用;二是在众多同窗的见证下,让受罚者知耻,就此改过。近来,教育部和地方出台相关征求意见稿或条例草案,对中小学任课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条件和手段,提出了一些建议,让教育惩戒权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的热议话题。笔者认为,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把教育惩戒权明确地交到教师手中,有利于学校更好地管理、教育学生。

    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惩戒权要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并被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对于教育惩戒权,绝大多数家长是能够理解和支持的,但惩戒的手段和力度,常常是争议的核心。记得曾有媒体报道,有教师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方式过于粗暴,导致学生受伤,进而引发家校矛盾。因此,如何划定教育惩戒权的界限,是需要谨慎考量的。同时,惩戒的目的是教育,不是伤害,这也对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者在惩戒过程中,切忌火冒三丈、失去理智,对惩戒力度不加控制,给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总而言之,笔者觉得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值得肯定的。但目前,对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教师来说,用好教育惩戒权,让手中的“戒尺”符合现代教育的理念和需要,是很难做到但又必须去做的事,可说是任重而道远。不过笔者相信,通过积极的探索和谨慎的推进,教育惩戒权的育人作用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也会有益于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8版(2019年11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