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需划出明确边界
李育蒙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笔者注意到,相较于提交初审的草案,删除了可对学生“罚站罚跑”等条款,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的这一做法,是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的基础上,下放了教育惩戒的“自主裁量权”。笔者觉得,惩戒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具体的实施方法、自由裁量的分寸,都需要划出明确边界。

    笔者身边有很多从事教师职业的同学,在和他们交流过程中,不少人反映,现在的学生自主意识越来越强,甚至对低龄学生的管理也越来越不容易。不同于笔者上学时犯错罚站是“家常便饭”的情形,现在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学生的权益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但同时,面对一些调皮且不服管教的学生,老师却因不敢管、不便管,而束缚了手脚。

    在现实生活中,必要的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之间,边界确实比较模糊。笔者的一些教师朋友反映,因为怕“过界”,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老师通常只能靠“嘴皮子”,但有时说服教育又起不到多大效果,更有些教师因为顾虑重重,在日常管理中索性选择“懒政”,对难以管教者听之任之。从社会上的一些案例来看,没有适当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惩戒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学生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并且让他们知道不守规则的相应后果。

    笔者认为,惩戒的着力点在于“戒”,在于警示。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都会特意请老师严格要求、好好教育,这不光是家长对于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作是对孩子管理责任的“临时让渡”,这种管理中理应包含对“不听话”孩子的适当惩戒,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应得到相应保障。

    但一方面,在保证教师有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要规避个别教师滥用权力、使“教育惩戒”沦为“变相体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惩戒和体罚之间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划出清晰的边界:例如教师能够实施哪些惩戒,实施到什么程度,哪些惩戒手段要严格禁止等等,这样方有可能改善“不敢管”或“管过头”的现象,也才能既维护教师权威,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当前:8版(2019年11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