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系列问题和症结逐渐浮现,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难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质效,还可能对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产生不利影响。问题管理思维强调将问题视为资源,把难点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拐点”,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破解工作难点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有效的路径。
一、问题管理思维融入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
将问题管理思维深度融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有助于问题的精准发现、深度剖析、高效解决和前瞻预防。借助运用问题管理思维,纪检监察机构能够更加敏锐地捕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建立预防机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其次,这一融合能够全面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整体效能。通过科学化、系统化的问题处理流程,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执纪问责更加规范、公正、有力,从而进一步强化纪律的威慑力,保障企业健康有序运行。最后,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思维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监督体系。通过对问题的系统梳理与闭环管理,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方法,能够使监督体系更加完善,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支撑。
二、做好问题线索识别,严把入口关
高质量的问题线索材料是监督精准化的基石所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甄别筛选机制,个别无实质内容、重复反映的问题线索材料进入处置环节,这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有限的监督资源,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针对这一问题,纪检监察科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一方面,要制定明确的问题线索筛选标准,从线索的来源、内容、可信度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确保质量不高的线索材料能够被准确“筛得出”。另一方面,要建立重要问题线索的优先筛选机制,通过专业的分析和判断,确保重要问题线索能够“选得准”。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提升问题线索的质量,为后续的监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问题线索分析,把好处置关
线索处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质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做实集体研判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进展清单,详细记录每个线索的处置情况,包括受理时间、研判意见、处置措施等,以便及时掌握线索处置的动态。在集体研判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纪检监察人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科学客观地提出处置意见。
其次,要聚焦线索处置时效开展自查。定期对线索处置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线索处置月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促使各部门和人员重视线索处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要充分运用“侧面了解”的方法。对受理的问题线索,通过调取资料、查询廉政档案等方式,侧面了解有关情况。这有助于全面掌握线索的背景和相关信息,为科学处置线索提供有力支持。
四、做好问题线索查办,强化督办关
线索办理效率关乎监督工作成效能否及时彰显。为了提升问题线索办理效率,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督办机制。
一是主要领导督战。对于重大问题线索和上级挂牌督办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办理情况。主要领导可以商讨研究问题,指明工作重点,同时强调及时规范办理,为线索办理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二是分管领导督促。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积极发挥统领全局的领导责任,全面掌握线索存量、增量及办理情况。以案件监督管理为依托,动态掌握问题线索办理进展,对临期未结的问题线索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督促办理进度,确保线索办理按时完成。
三是组长督办。压实核查组或问责组组长职责,加强对重要问题线索的指导督办。特别是对上级转交办、巡视巡察移交等重要问题线索,要加快办理速度,提升问题线索办理质效。
五、构建问题预防机制,做好“后半篇文章”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不仅肩负查办案件的职责,更需聚焦问题解决,扎实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问题、频发问题及典型问题,应系统构建问题预防机制,推动监督由“治已病”向“防未病”转变。
要精准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聚焦问题症结,明确指出问题所在,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实施跟踪监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详细记录问题的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定期跟踪整改进展,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防止反弹回潮。
善用“问题管理思维”,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破解工作难点、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通过做好问题线索识别、分析、查办以及构建问题预防机制等工作,能够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质效,构建科学、高效、规范的监督体系。在未来的工作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问题管理思维的应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作者单位: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卷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