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总工会印发《职工见急勇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职工因非职务行为或医护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利用心肺复苏、海姆立克急救法、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技能和设备,对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的人员现场紧急救助,成功挽救生命或为挽救生命争取宝贵时间,可给予奖励。
苏州市总工会在政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基础上,单独针对职工设立“见急勇为奖”,值得称道。
根据《办法》,在工作职责之外,有效参与现场急救的职工几乎都可给予奖励,职工提供医院接诊记录(急诊病历)、警方或公共场所管理方证明、现场影像、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单位工会证明中的任意一类材料,能证实本人实施了紧急救助,均可申请奖励。比起见义勇为奖励,“见急勇为”的奖励门槛更低,申报手续和流程更简单。
这样或许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职工的“见急勇为”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职工在获得见义勇为奖励的基础上,可多获得一份“见急勇为”奖励;另一种是,“见急勇为”职工未及时申报见义勇为认定,也可能申报未获得有关部门确认,“见急勇为”奖励能起到表扬激励的兜底作用。无论出现哪种情形,对“见急勇为”职工都是有效的认可和激励,都能激发职工现场急救的主动参与意识、责任意识。
苏州市总工会不仅奖励“见急勇为”职工,还面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工会干部、班组长、一线职工,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小班教学”,采取“理论讲解+模拟演示+实操考核”的形式,培训相关急救技能,让广大职工遇到紧急情况,既想救又会救。
在各用人单位内部,一些职工可能突发疾病,工伤及其他意外伤害也可能发生。在分秒必争之时,如果其他职工救助反应不及时、救助措施不当,或漠然视之、束手无策,需要被救助的职工就面临着健康损失扩大甚至失去生命的风险。当越来越多职工养成参与现场急救的自觉,且掌握了急救技能,用人单位内部就能构筑起一道响应迅速的生命安全防护网。
根据《办法》,当地还针对职工在用人单位“大门”外实施的“见急勇为”进行奖励,激励职工对出现紧急状况的路人提供有效救助,能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消除一些人“扶不扶”“救不救”的犹豫、观望心态,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