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文化建设需要社会信用体系支撑
王淑芹

       事实证明,缺乏社会信用体系支撑与保障的诚信文化往往难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教化与濡化。诚信文化对社会成员的教化与濡化是一种劝诫性的向善引导,其规劝力与倡导力既取决于社会舆论对失信贬斥与守信褒奖所形成的道德信息压力与规范压力,也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良心与信念。进而言之,诚信道德舆论场的压力与个人诚信意识和信念,无不与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或守信者的惩奖机制有关。一旦失信者未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排挤,守信者未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与褒奖,诚信的正义信念就会受到挑战。诚信正义性的弱化与诚信无用论的盛行,会在不同程度上消解诚信文化的引导力,表现为诚信教育规劝的“空洞无力”、规范压力“纠错”功能失灵,失信者难以产生道德焦虑的自我反省,守信者难以产生道德荣誉的自我欣慰。一言以蔽之,诚信文化不能离开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严厉惩处的社会支持——因为惩恶是扬善的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借助法律、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对失信者可以实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制裁:一方面,通过信用法律对失信主体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直接处罚;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传散对失信者进行间接的社会制裁。直接处罚是对失信者的当下惩治,惩罚力度与法律威慑具有正相关性;间接处罚是社会对失信者的长久惩治。两种制裁有机结合,构成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如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规定,不仅对失信者给予法律惩罚,而且实行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企业高管和事业单位法人等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等等。对失信者实行的各种资格限制及其消费限制等社会排挤力,使失信者“逃不了、赖不掉”,会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失信者在社会中的生存力和发展力。这种“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的社会生活现实,会产生积极的社会辐射效应,有利于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诚信文化氛围。相反,如果诚信文化建设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制恶的支撑,“失信必罚”“失信亏利”“失信可耻”的教化就会成为缺乏说服力和信服力的空洞说教,“知信而不守信”的知行背离现象就会沉渣泛起。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当前:B3(2017年02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