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条例来保护见义勇为的人,如《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辽宁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等等。
这个做法好!笔者以为,见义勇为的关键是勇,面对处于危难之人,需要的是不假思索、义无反顾、毫不犹豫、争分夺秒地冲上前去,伸出友谊之手帮扶一把,才能救人于水火之中。要是瞻前顾后、迟迟疑疑,或等到万事齐备的时候,常常会贻误最佳时机,无法取得理想效果。
但在笔者看来,见义勇为者在舍己救人的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了生存风险。一方面是大凡紧急救援,都无法完善安全措施,不是将被救者置于险地,就是将施救者置于险地。另一方面是一些素质不高之人,在被救后不报恩反而找事,给施救者招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就造成了所谓的“扶不起”,让见义勇为的风气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说实话,无论来自哪一方面的风险,个人也是承担不起的。尤其是家境困难的人,如果又上有老、下有小,一旦遭遇不测,谁来养老、谁来抚小?假如解决不好这些问题,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人们就会进入“不救对不起良心,救了对不起自己”的两难境地。
见义勇为的精神是社会的正能量,倘若政府部门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后盾,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来保障见义勇为者,那么,见义勇为者又有什么好担心得呢?见义勇为没有了后顾之忧,必然会成为人人都学习的良好风尚。
此外,笔者认为,想要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新风尚,政府部门必须“该出手时就出手”,突出管理的“重围”, 打破陈旧的、落后的管理模式,以实际行动感恩见义勇为行为、回馈见义勇为英雄,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
见义勇为是一个地方、一座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文明“底色”。见义勇为需要政府用“有形之手”来调节,只有政府能真正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后盾,构建滴水不漏、密不透风的保护体系,对见义勇为伤残者在医疗、生活方面的困难予以充分的保障,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家属予以充足的经济补偿,让见义勇为者不吃亏,方可让见义勇为的精神绵延不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