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询,从细节做起让《条例》成为广大市民的“穿衣镜”
        无论任何法律法规,都要从细节做起,其根本要服务于人民,他们的意见建议是法律法规出台前的“试金石”;而出台后的《条例》也将成为他们行为的“穿衣镜”。
        为进一步推进立法公开,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5月20日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和平台发布公告,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法制委还先后到市文明办、公安局和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了完善不文明行为的惩戒机制,法工委还就有关条款的内容表述与市人民银行、经信委、工商局等单位进行沟通。
        在征求修改意见过程中,该市也及时“把脉”民意,收获了不少“落地性建议”。譬如市主城区的养犬扰民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市民在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外出不使用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类粪便,让其他市民没有安全感,也影响城市的环境卫生。为此,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原第十条第三项文明养犬的内容单列出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束犬链(绳),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类粪便。同时,对第三十八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条例》还将部分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这也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条款可以参照文件内容进行充实调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第三十三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不文明行为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纳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记录,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文明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
        针对不文明行为,《条例》还开辟了举报通道,为市民群众一同共建共享文明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互动平台。陈福胤介绍说:“有的基层代表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文明行为广泛存在于很多领域和场合,因时间短和难以预见,给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困难,必须调动知情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害怕遭到不文明行为人打击报复,群众可能不愿意或者不敢投诉、举报,只有及时依法追究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劝阻、投诉、举报人员的保护力度,才能消除广大群众的疑虑。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五章增加第三十九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B4(2018年09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