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作业 劳动者有哪些特殊待遇?
潘家永

    时下,高温不断来袭,不少人顿觉酷暑难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

    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具体的“高温权益”?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可一同享受

    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二者的功能完全不同,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各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全国总工会6月14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把服务和保障职工健康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扎实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人文关怀,更好地维护职工健康权益。《通知》重申,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拒绝露天高温作业,企业不得解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高温休息或者缩短工时,工资应照常发放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环境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这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就如同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照样拿工资一样。

    员工高温下中暑,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只有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据《劳动午报》)

 

当前:A4(2019年06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